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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9月3日,蘭州居家麥積之星商務賓館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第13316664號“居家麥積之星” 、第13316660號“麥積之星”商標(即申請商標),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住所(旅館、供膳寄宿處),寄宿處,旅館預訂,預訂臨時住所,咖啡館,飯店,自助餐館,酒吧服務,茶館,旅游房屋出租。商標局駁回其申請。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中的“麥積”是甘肅省一地名,屬于我國縣級以上的行政區(qū)劃,不得用作商標。
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,已經大量使用“居家麥積之星,麥積之星”商標,并且形成了良好的市場評價及影響,因此,決定復審。
隨后,根據(jù)申請人意見及相關使用證據(jù),我們認為該申請商標具有區(qū)別于行政區(qū)劃名稱的含義且申請商標與申請人的企業(yè)字號完全一樣。根據(jù)我國《商標審查標準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申請商標在整體上具有顯著性,不會使公眾發(fā)生產地誤認,應當予以注冊。之后,我司準備大量的申請商標使用證據(jù)并向商評委提交了駁回復審申請。商標評審委員會采信了遞交 的使用證據(jù)并支持了我司的代理意見,綜合評審后決定,申請商標“居家麥積之星”“麥積之星”商標予以初步審定,移交商標局辦理初審公告事宜。至此,蘭州居家麥積之星商務賓館有限公司的“居家麥積之星”“麥積之星”商標申請獲得了注冊。
通過此案我們可以看出,我國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救濟權利。商標注冊經過商標局的審查被駁回后,當事人仍然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啟動商標復審程序,之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啟動一審、二審的訴訟程序。這些救濟程序足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取得并不受侵犯。然而在我國現(xiàn)階段的商標法律實踐中,很少有企業(yè)能夠充分的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。多數(shù)企業(yè)在權利受到侵犯時往往選擇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的態(tài)度,而不是積極主動地爭取自己的權利。因此,企業(yè)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后,應該積極爭取,避免自己努力打造的品牌得不到保護而最終付諸東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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